营改增解疑: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销售额问题
(原标题: 营改增解疑: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销售额问题)
营改增解疑: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销售额问题
导读: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和一般纳税人不一样的,那对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有哪些常见问题?接下来广州代理记账公司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常见问题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问:企业现在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还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也不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新成立的小规模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从业人数10人,是否实行辅导期的管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由于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80万元,因此不会实行辅导期管理。
问: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期间没有销售额,请问此种销售额不达标的情况下可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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