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三大误区
(原标题: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三大误区 )
政府密集出台多项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从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到取消一系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再到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的小微企业,打出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组合拳。这让众多“喊渴”、“叫饿”的小微企业看到了生存、发展的希望。但宣传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之时,切莫过于放大“希望”光圈,陷入以下3个误区:
误区一: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至2015年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厘清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一些媒体报道的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比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而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误区二: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优惠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大都提高 至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并不适用于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私人合伙企业、分设机构、股份制企业在内的一般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具体条款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十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即使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同样要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调高起征点政策的优惠面远远没有那么大。
国家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实施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元-20000元和每次(日)销售额或营业额300元-500元,这里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广义上的小微企业,不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更不是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引用时不能相互混淆,避免误导。
误区三: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要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符合3个前置条件,一是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企业必须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规定,三是企业必须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目前还有相当多的小微企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之前,是无法享受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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