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代理记账
高品质广州代理记账
联系电话
首页> 资讯中心> 财税资讯>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

时间:2016-06-27 15:56: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


海关总署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32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3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 (税则号列为290713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本站所有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不作为实际操作的法定依据。如有问题或相关需要,请咨询正穗财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利,请与小编联系, 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核实,如情况属实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如您有优秀作品,也欢迎联系小编在我们网站投稿!https://www.jz12366.com/ 联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

相关阅读
阅读下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积极支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