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代理记账
高品质广州代理记账
联系电话
首页> 资讯中心> 财经资讯>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

时间:2016-06-21 15:53: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税务代理整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2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


本站所有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不作为实际操作的法定依据。如有问题或相关需要,请咨询正穗财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利,请与小编联系, 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核实,如情况属实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如您有优秀作品,也欢迎联系小编在我们网站投稿!https://www.jz12366.com/ 联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

相关阅读
阅读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