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问题解答
(原标题: 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问题解答)
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问题解答之主要税收政策调整部分
1.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范围发生哪些变化?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范围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征收范围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广告服务业征收范围发生哪些变化?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属于广告服务征收范围,应按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
3.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属于广告服务征收范围,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是否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差额扣除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广州记账代理公司除上述纳税人之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除其支付的价款。
5.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有哪些?
答: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6.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政策发生哪些变化?
答: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7.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租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广州记账代理公司开票日期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的,不再按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9.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缴款凭证种类有哪些?
答:广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他税收缴款凭证。
10.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31号公告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抵扣政策做了重大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即:由“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11.纳税人抵扣海关缴款书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12.纳税人如何取得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
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13.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能否继续申请抵扣,应如何操作?
答:广州记账代理提示,稽核比对结果异常处理的三种情形: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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