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解读
(原标题: 广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广州税务代理企业发生上述业务时,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一下规定处理
第一、税务部的申报处理:
1、税务部报税时应当填写《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申报后复印《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递交会计部做会计处理。
2、填表说明:
广州税务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会计部的账务处理:
购入相关设备及服务时按照一般原则作账务处理。
会计部收到《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后,比对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技术维护费发票与《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的金额后,应当将"应纳税减征额合计"金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1、广州税务代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摘要写"税控系统支出增值税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借:管理费用(负数)
月末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时,将该减免税额计入该表格第9行。
月末计提流转税的税金及附加时,仍然按照"转出未交增值税"发生额为计算基数,该减免税款不得计提税金及附加
2、广州税务代理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摘要写"税控系统支出增值税抵减":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负数)
月末计提流转税的税金及附加时,按照当期应交增值税(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减去该抵减金额后为计算基数,当期应交增值税小于该抵减税额,其余额可转入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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