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原标题: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纳税的主要税法依据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规定,广州税务代理整理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5、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5种情形: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7、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8、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免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9、广州税务代理上述所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0、凡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价款/(1+4%)×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价款/(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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