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财税代理:增值税的核算(下)
(原标题: 广州财税代理:增值税的核算(下))
增值税的核算(下)
引言:广州财税代理最近接到许多一般纳税人企业咨询关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三级科目年末结转问题,基本上都是年末如何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三级科目的余额结平,做法类似于期末的损益结转。其实能正确核算 “应交增值税”,该科目期末只会是平的或者是借方余额(表示有留抵税款)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将进、销项科目结平。为了规范增值税的核算,财政部于1993年和1995年分别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构成了目前我国会计体系中关于增值税核算的基本内容。认为,大多数的不规范核算,可能是源于只知道有财会字[1993]83号这个文件,而不知道还有一个补充规定财会字[1995]22号。希望通过本文纠正一些关于增值税核算的非标准处理现象,规范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三、与增值税相关的几种特殊情形
广州财税代理的《增值税的核算(上)》特殊情形第一种,我们接下看特殊情形如何进行处理
2、购进免税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假设某超市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买价10万元,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8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0
贷:现金 100,000.00
3、销售免税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蔬菜实行清单管理,销售的蔬菜必须在《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
案例:某超市2014年1月8日合计销售各类财税[2011]137号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的蔬菜2万元,分录如下: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税蔬菜销售收入 20,000.00
提示:分录中,主营业务收入下设“免税蔬菜销售收入”,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广州财税代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财政部未有明确之前,发表文章《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分析》,在销售时先按规定确认一笔应交税费,在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计入营业收入。2013年12月2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文件明确,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挺给我面子的,下面我们按照24号文执行)
案例:某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8月份取得营改增应税(代理记账服务)服务含税收入为206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收讫。
第1步、确认营业收入,会计分录如下:(为了便于表述,会计科目以当月合计数列示,财务人员日常做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记录,下同)
借:银行存款 2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记账服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0
第2步、分析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2013年8月份增值税销售额=20600/1.03=20000元,适用财税[2013]52号文的免征增值税情形,因此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即600元免予征收,因此将该科目本月发生额转回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0
贷:营业外收入-免征增值税 600.00
鉴于某些地方(如2013年7月1日起,下面的做法均以市为例)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各地的规定基本上是按季申报的,销售额季度不超过6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那么上述第2步应当按照在季度完了后判断是否免税再做会计处理。
更特殊的是,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企业还可能存在一个季度内纳税人身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比如某企业从2013年12月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企业第四季度中,10、11月份,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免征增值税,如果10月份的销售额为20001,11月份的销售额为19999,只有11月份能够免征增值税。
更更特殊的是,企业可能存在到税局机关代开发票的销售额,代开部分不予免税(代开的时候已经上交增值税),上例中,如果代理记账收入中有10300元(含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那么2013年8月该公司免税的销售额只有(20600-10300)/1.03=10000元。
5、广州财税代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利润分配
将上述货物用于利润分配,其所有权属已经发生转移,相当于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后,用货物偿还应付股利的行为,企业一举两得,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实现了销售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
案例: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决定以账面价为100万的货物B分配给股东C。货物B的公允价格(按近期对外销售价格计算)130万元(不含税),分录如下:
A公司做出分红决定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1,521,000
贷:应付股利--应付股东C 1,521,000
货物交付给股东C,分配完成,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股利--应付股东C 1,52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00
贷:库存商品-货物B 1,000,000.00
6、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
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应当按照实物来源区分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和外购的货物两种情处理。
6.1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
案例:富X食品有限公司决定给全体员工发放自产的月饼4作为中秋福利,合计发放月饼1000盒,成本为5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不含税)。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及应用指南中规定,在会计上应作销售处理。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贷:产成品-月饼 50,000.00
月末归集福利费,假设1/4发放费管理人员,剩余的发放给生产工人,分录如下:
借:生成成本--福利费 87,750.00
管理费用--福利费 29,2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000.00
6.2企业以外购的货物用于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企业以外购的货物用于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取得增值税发票且认证的,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用于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应当按照最初购入货物的目的区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情况一,企业最初购买时作为生产生产经营而购入作为原材料或者存货,后来改变用途作为非货币福利发给员工;情况二,企业在购买时就明确该存货是作为非货币福利发给员工。账务处理应该针对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不同处理。
情况一,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或资产)用于投资、......、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或利得。
案例: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营业务为食品经销。2013年中秋,公司决定以经销的月饼作为福利发放全体员工,合计发放100盒,账面成本为5000元,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对外销售的公允价为10000元(不含税)
发放月饼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10,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月饼 5,000.00
月末归集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0,8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10,850.00
情况二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应当直接将含税价格计入福利费,建议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向供应商索取普通发票,全额确认应付福利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沿用情况一的数据,分录应当如下:
购入月饼时
借:其他流动资产--中秋月饼 5,000.00(持有的目的不符合存货的确认条件,不做存货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等 5,850.00
发放月饼作为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5,8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
其他流动资产--中秋月饼 5,000.00
月末归集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5,8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5,850.00
比较两种情况,情况一影响企业损益为10000-5000-10850=-5850元,即减少企业利润5850元,情况二同样减少企业利润5850元,二者的结果没有差异,只是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
7、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上,由于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做收入处理。所得税处理上,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具体分析可以看《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系列解读(一)国税函[2008]828号》
案例: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构建自有仓库,该批货物的成本为100万元,公允价为150万元(不含税)。
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1,255,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00(150万×17%=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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