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老文件关于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申报征收衔接
(原标题: 再看老文件关于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申报征收衔接)
关于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申报征收衔接事项的通知
近期,不少企业财务人员问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问题,广州代理记账公司希望该文件能给大家一个正确的答案,注意红色字体部分的内容
关于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申报征收衔接事项的通知
广州记账公司了解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地税网上报税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将于8月31日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衔接问题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维持4800元费用减除标准不变)并按照新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税。
二、代扣代缴申报、自行申报的注意事项
(一)如“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填写为“201108”,系统将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填写为“201109” 及以后月份,系统将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二)“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的填写应遵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例如:国内人员2011年8月份工资于9月发放,按税法规定应在次月(10月)申报,此时应填写“所得期间”为“201109”,系统就会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果上述扣缴单位在9月份提前申报时,将“所得期间”错填为“201108”,会造成系统仍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对未按照上述收付实现制原则申报的扣缴单位,今后应当依法调整。如8月份工资在9月发放,“所得期间”应填写为“201109”而不是“201108”,并在10月份申报。上述调整会导致这些扣缴单位在地税信息系统缺少“201108”所属期的申报数据,但不影响今后申报征收。
(三)使用网上报税系统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可以在2011年9月提前申报所属期为“201109”的扣缴税款(注:正常应在10月申报),但在申报前,应在申报界面下载填写最新的明细数据导入EXCEL模板(附件:数据导入EXCEL模板)。
(四)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在将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到1.2.04版本后(详见附件《代扣代缴系统升级操作说明》),可以在9月份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提前填写“201109”所属期的支付收入明细表,但必须等到10月份才能进行申报和缴款。为尽量避免扣缴单位将9月份支付收入错填为“201108”所属期的现象,对代扣代缴系统尚未升级的扣缴单位,9月1日以后的申报将一律提示失败。
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的注意事项
(一)2011年度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按税法修改前、后的税率表分段计算。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旧的5级超额累进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8/12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新的5级超额累进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4/12。为避免年终汇算产生退税问题,2011年第3、4季度的预缴申报在换算全年应纳税额时,已按上述原则提前调整算法。
(二)定期定额(双定)、定率(单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户自2011年9月(税款所属期)起,将执行调减后的新核定征收率。
四、申报期限
由于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系统将原为“10日内”申报限期的纳税户调整至“15日内”申报。原根据纳税编码尾号确定为“15日内”、“20日内”、“25日内”申报期限的纳税户暂不调整。
附件:
1、网上报税系统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数据导入EXCEL模板(注:个税代扣代缴系统不使用);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操作说明
本站所有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不作为实际操作的法定依据。如有问题或相关需要,请咨询正穗财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利,请与小编联系, 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核实,如情况属实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如您有优秀作品,也欢迎联系小编在我们网站投稿!https://www.jz12366.com/ 联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