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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所得税汇算之三--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

时间:2016-06-14 16:05: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广州所得税汇算之三--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三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公告中明确的第五个问题:"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广州记账代理公司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第五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州记账代理公司:之前《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企业一直全额调整,"一分不扣"。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不与营业收入的指标挂钩。比如2012年度为开办期,发生了1000元的业务招待费,那么业务招待费一项的纳税调整为调增400元,而非10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广州记账代理公司筹办期的定义,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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