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所得税汇算之二--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原标题: 广州所得税汇算之二--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二
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公告中明确的第二个问题:"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广州财税代理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第二条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广州财税代理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在15号公告发布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没有具体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对借款利息扣除的规定。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各中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扣除的原则。 广州财税代理通过分析15号公告的第二条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一、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的对象进一步扩大,除了借款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外,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事项产生的费用支出,也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当期一次性或计入资产成本随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获得均匀地税前扣除。
二、结合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资本化的条件如下: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三、15号公告本条未提及利率问题,因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广州财税代理在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只要企业能提供金融证据,即可按照该利率税前扣除)。
本站所有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不作为实际操作的法定依据。如有问题或相关需要,请咨询正穗财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利,请与小编联系, 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核实,如情况属实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如您有优秀作品,也欢迎联系小编在我们网站投稿!https://www.jz12366.com/ 联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