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原标题: 广州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问题】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广州税务代理视点】: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广州税务代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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