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代理记账服务满足初创企业发展需求
(原标题: 天河代理记账服务满足初创企业发展需求)
企业需具备会计机构与会计管理人员,这是《会计法》的规定要求;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法》的要求,不仅在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运作,也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使整个市场的经营行为规范有序;初创企业想要发展必须精打细算,尽可能的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代理记账服务正是能满足并很好的为这些企业解决问题。
管理部门要求小企业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操作。财政、税务部门面对少则上万,多则二、三万家小企业,要监管好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工作量很大。为解决这一日渐突出的矛盾,国家规定对有些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等情况的,各地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办会计服务机构,以“自愿委托,收费服务”的原则,对小企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小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那些谋求发展的创业者从一开始就要求规范建制建账,需要外界专业会计机构为其提供简单、易懂、灵活、标准化的规范服务,使经营者便于使用财务信息,随时可以了解掌握财务情况并得到顾问型的参考意见,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
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因此,受托代理人不应当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他们所能负责的只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当然也不可能深入式地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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