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公司年度性代理记账疑问
(原标题: 天河公司年度性代理记账疑问)
天河公司年度性代理记账!
跨年度取得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7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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