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账报税合理避税之“定价转移法”
(原标题: 做账报税合理避税之“定价转移法”)
广州公司做账报税介绍合理避税之“定价转移法”,希望对于自己的企业有所帮助。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广州做账报税小编了解到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出于不能公开的原因,对我们接触到的部分企业和公司的规避税收行为均予匿名。某公司 A将总部设在了沿海经济特区,享受15%的所得税率优惠。他们的产品生产是由A公司设在中国地区的 B公司完成, B公司适用33%的比例税率。 A公司每年从 B公司购进产品100万件对国外销售,进价每件6.8元,售价每件8.3元。显然,这种产品的生产成本5.2元/件,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利润与应缴税款就已经十分明显了:
A公司年利润额=(8.3—6.8)×100=15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150×15%=22.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8—5.2)×100=16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160×33%=52.8(万元)
A、 B两公司总共缴纳所得税=22.5+52.8=75.3(万元)
出于避税的目的,可以将税率高的 B公司的部分利润转移到 A公司。我们已经知道,A公司从B公司购进产品单价为6元,仍以8.3元售出,则:
A公司年利润额=(8.3—6.0)×100=23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230×15%=34.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0—5.2)×100=8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80×33%=26.4(万元) A、B两公司共纳所得税=34.5+26.4=60.9(万元) 这两家公司A、B利润转移前后,两公司年利润总和为:150+160=310万元;而利润转移后的总利润为:230+80=310(万元)。在利润转移前后,两家公司的总利润还是相等的,只是在采用转移定价后,两家公司他们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了75.3—60.9=14.4万元。只要企业能寻找到两个税率相差更大的地区,在这两家企业间进行贸易和合作,贸易的额度越大,所能节省的税收就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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