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
(原标题: 广州公司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
来华的外籍人员,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有的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有的是一般员工,有的是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停留时间较长,有的很短;有的所得来源于境内但在境外支付,等等。
广州做账报税小编现将几个重点事项的外籍个人所得税处理阐述如下:
一、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通常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场所包括两种:一种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等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长期”机构、场所;另一种是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建筑安装等活动,依照中
国税法或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这里主要介绍对 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场所中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一)判定的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还是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
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还是中国境外企业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来说,对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两种办法:
1、对按实征收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由于其帐目清楚,列支的人员收入情况一目了然,可按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采取核实征收即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实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
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或者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于其帐簿不实,对在该机构、场所中任职的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在该机构、场所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该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并就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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