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会计代理记账常见的三大税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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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会计代理记账常见的三大税务是什么?
会计给其它公司代理记账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是否按收到预收款来确认收入!记账常见的三大税务如下: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由此可见,对于采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收到预收款,理应按规定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2.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我们知道,会计代理记账按合同约定应付日期来确认收入,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它既包括了权责发生制,又涵盖了收付实现制。而对于预收款来说,属于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另一种形式,完全属于收付实现制。所以,对于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而言,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该属于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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