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报税企业对企业预收款如何处理?
(原标题: 记账报税企业对企业预收款如何处理?)
记账报税企业对企业预收款如何处理?
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知道该如何确认应税收入,从而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那么,记账报税企业对于预收款来说,企业收到以后该如何进行申报纳税呢?下文将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三个方面来逐项剖析。
记账报税企业关键词:采取预收款销售货物的,是否全部按发出商品来确认收入
1.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四)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4.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由此看来,记账报税企业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但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发出商品必须确认收入,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没有发出商品也并非都不确认收入。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方面按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另一方面,又增加了超过12个月生产工期货物的特殊规定,也就是按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来确认收入。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记账报税企业发现,有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于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大部分都是按"发出商品"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一般都没有按规定申报确认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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