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计税的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上有一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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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计税的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上有一定差别
有关包装物计税的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上有一定的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麻烦,也容易出现核算差错,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此,广州代理记账公司告诉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其一,税法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了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费和包装物租金。因此,对于纳税人随同产品销售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和包装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后,根据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二,对于随货物销售并单独记价的包装物,应按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其三,对于随货物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如包装物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应按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如在销售产品时,将包装物无偿赠送给购货方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其四,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不单独记账核算、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时间超过一年的押金,应并入应税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税款,这里应注意,将押金作为计算依据征收税款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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