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的增值税的计算规定与实例讲解
(原标题: 公司经营的增值税的计算规定与实例讲解)
公司经营的增值税的计算规定与实例讲解:增值税的计算规定是怎样的呢?要如何来计算呢?下面是广州代理记账公司小编分享的增值税的计算规定与实例,欢迎大家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应纳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我国是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你公司向某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根据增值税计算公式,应该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根据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该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该公司所有,该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该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是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计算增值税是依据增值税相应税率以及增值税计算公式。值得主意的是,按照这个增值税计算方法,当交易是商业对顾客时,标价必须含税。当交易是商业对商业时,标价不必含税。
税务知识拓展:
新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实例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简称新《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新《规定》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进行了全面梳理,契合了就地预交、差额计税、代扣代交、简易计税、税会差异等各项要求。新增7个二级明细科目和1个三级核算专栏,变化之大,前所未有。现以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对其核算内容和要求进行列示,并供其他行业参照。
一、5月10日,甲企业购买工程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万元,其中一半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一半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万元
工程物资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7万元
二、5月28日登录发票选择确认系统进行勾选(即进行了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万元
工程物资 8.5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万元
三、5月30日一般计税项目开具发票,价税合计222万元。就地预交4万元(200*2%)
借:应收账款 22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四、月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各专栏的借贷相抵后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8.5=13.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3.5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5万元
注:如为借方余额,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不结转,留待下期继续抵扣;(二)当“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时,但由于“已交税金”多交等原因,导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各专栏借贷相抵后仍有借方余额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五、月末,通常应将预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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