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报税: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三个方面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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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报税: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三个方面需要注意
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将延期至10月25日(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为准),纳税人在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手续时,广州代理记账认为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按季(月)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一条规定,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子
某企业今年第一季度利润亏损100万元,第二季度利润亏损50万元,第三季度盈利80万元,第一至第三季度利润累计亏损70万元。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申报,分季预缴的申报方法。事前,该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其他预缴方式。因此,该企业应按第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多缴的税款,在年度汇缴清缴时,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税款。
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有章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按50%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另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这里的分支机构仅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应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管理。
未过户房产销售收入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广州代理记账认为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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