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即合理的税收代理服务公司
(原标题: 存在即合理的税收代理服务公司)
税收代理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存在即合理的税收代理服务公司!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
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代理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的税收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税务代理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代理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代理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代理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代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代理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代理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
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代理制度,最早推行税收代理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代理法》,规定了税务代理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我国在1994年《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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