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企业研发费用在税期加计扣除
(原标题: 税务机关的企业研发费用在税期加计扣除)
广州记账报税公司对税务机关的企业研发费用在税期加计扣除解读!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如何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广州记账报税公司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加速折旧费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一起、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期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事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的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为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期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就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调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案。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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