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代理业务流程及账务处
(原标题: 国际货物代理业务流程及账务处)
广州税务代理——国际货物代理公司属于服务业,交营业税,一般只有取得货代公司(或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仓储公司)的发票才能作为成本抵扣营业税,转帐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或运输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运输支出)贷:应付账款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1、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指货代企业从事货代劳务向承运人和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货代企业代托运人支付的海关关税和增值税等税额不计入营业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货代企业在代理货物运输经营过程中,代托运人支付给其他企业和单位的费用金额,具体项目如下:
(一) 运费。包括支付给水路、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费。
(二) 集装箱货运站服务收费。指向集装箱货运站支付的场站包干费及其他场站服务费。
(三) 装卸仓储费用。包括支付给码头、铁路、机场等单位的港口建设费、港务管理费、制冷费、理货费、货物装卸费、仓储费、熏蒸费。
(四) 货物保险费。
(五) 通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包括支付给报关行的报关费或者独立报关向海关支付的录单费,支付给商检等部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卫生检疫费、动植物检疫费等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六) 将货运代理业务再委托其他货代企业代理,支付给受托货代企业的费用。
以上项目应根据各单项业务的不同的运输条款,按实际发生金额据实计入准予扣除项目。对已经由集装箱货运站或其他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不得重复计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凡未列举的项目,以及货代企业发生的与提供货代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管理费用,和由于货代企业的经营责任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赔款费用金额,不得列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广州税务代理——货代企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自营业收入中扣除时必须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其中: (一) 其他合法凭证是指向收款方取得的以下凭证:
1、 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货运票据;
2、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或缴款书。
(二) 扣除海运费时必须取得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开具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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