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税务代办企业所得税税收营改增后合法凭证事项
(原标题: 广州税务代办企业所得税税收营改增后合法凭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知不觉将满六年,在这六年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单独或联合发布了数量惊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为了使企业更加全面地了解好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更加准确的执行好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广州税务代办尝试着税里淘金,结合 多年的财税工作经验,以实际的财税案例作例证,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和剖析,供读者参考。
关于企业所得税一系列的全面解读和剖析文章,广州税务代办将通过 官方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为大家呈现,敬请各位看官关注。
营改增税制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 归纳整理
第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除了上述的规定,广州税务代办提醒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第二、扣除凭证形式上必须具有合法性
第三、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在扣除凭证的合法性上又给纳税人提出了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改增试点开始后发生的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均应当索取增值税发票。广州税务代办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有,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具体的项目还需要关注财税[2013]37号文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相关内容。
由于我国目前的营改增试点是一个有序推进的税制改革,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先行先试,逐步扩围,一步一步增加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到2012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按照财税[2013]37号规定试点营改增。企业在发生购买营改增服务时,应当结合各地区不同的营改增实施试点和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的变化,做到属于营改增的,坚决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属于营改增的,应当取得地税的营业税发票。
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广州税务代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要求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纳税人的销售税额中扣减,因此这部分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1、支付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货物供应商公司、服务(广告、设计、技术服务等)供应商、运输公司等)且属于收款方应税行为性质款项的,应提供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地区已经要求发票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而非财务章。
2、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房产局、土地局、规划局、公安局、质监站、防疫站、消防局、市容管理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提供收款方开具的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
4、其他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会计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工人发生的支出时,根据工人的工资发放表(收款人签字确认或银行支付证明)结合劳动合同进行确认。再比如内部成本结转凭证,要求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法律、法规执行,比如成本结转要求企业在记帐凭证后必须附有详细的成本结转资料等。
汇算清缴是一项系统的财税工作,合法扣除凭证的收集是基础,有赖于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细致工作,限于篇幅,广州税务代办粗略归纳总结扣除凭证的注意事项,尤其要注意的是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票据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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