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的开征对于环境质量的改善
(原标题: 环境税的开征对于环境质量的改善)
【导读】据广州代理记账公司了解到,环境税的开征将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这就是所谓的第一重红利,也被称为“绿色红利”。
环境税带来双重红利
通常人们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会排放污染物,进而破坏生态环境,产生社会成本。因此,污染物的排放,成为一种具有负外部性的行为。为解决外部性行为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提高经济效率,经济学家庇古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即通过政府征收从量税来调节环境资源的负外部性。如果这种税收的税率恰好等于排污造成的边际环境损失,那么就可以将社会性的环境成本内化到生产行为或消费行为之中,通过经济行为主体成本收益结构的变化,形成有效的减排激励。上述减排激励不仅抑制生产或消费行为的发生,直接减少污染物排放,而且也能够促进研发降低减排成本的环保技术,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因此,环境税的开征将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这就是所谓的第一重红利,也被称为“绿色红利”(green dividend)。
在政府其他税种与税率以及政府支出不调整的情况下,单纯开征环境税,显然会提高经济主体的成本,使需求减少,产出下降,影响经济增长。这也是政府对开征环境税最主要的忧虑之一。但是,如果以开征环境税作为契机,对包含环境税在内的税收体系进行结构性调整,甚至在政府支出方面也作出相应调整,那么环境税将有可能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还能进一步发挥增加产出、促进就业、优化分配、调整结构、提高效率的作用,即所谓的第二重红利,也被称为“蓝色红利”(blue dividend)。
较之“绿色红利”而言,“蓝色红利”实现的条件与机制更为复杂。促使环境税能够发挥双重红利的关键,在于以开征的环境税来替代其他税种中的扭曲性税收。例如,可以依托开征环境税所增加的税收收入,综合减免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税收,避免单方面的成本上升,从而稳定产出。一旦企业在环保技术方面有突破,降低了减排成本,那么还可以增加产出。又如,开征环境税之后减免劳动税收,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劳动成本,增加用工需求,而且还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收益,增加劳动供给,进而促进就业增长。再如,利用环境税收专门减免某些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可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此外,即使不进行其他领域税收的调整,单纯依靠环境税收进行节能减排方面的政府投资,也有利于拉动就业与增长,并且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助力于产业结构调整。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工业化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需要通过以开征环境税为核心的结构性税收调整,力求兼得双重红利,实现可持续发展。
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国际经验
环境税已经在OECD国家中被广泛采用,不仅成为这些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之一,而且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采用环境税的国际经验来看,实现“绿色红利”主要依靠对污染物排放和资源使用开征的各种间接税;而为了实现“蓝色红利”,则经常采用以激励节能环保为目的的直接税减免或抵扣,以及一些税收返还政策。
以“绿色红利”为目标,对污染物排放和资源使用开征的各种间接税,参考欧盟统计局的分类,主要包括能源税(energy taxes)、资源税(resource taxes)、污染税(pollution taxes)和交通税(transport taxes)等。
能源税是针对汽油、柴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产品的使用所征收的税。能源产品中最主要的是汽油和柴油,OECD的大部分国家都对能源燃料征收增值税,税率最高可达25%.但由于允许企业以进项抵扣的方式返还,所以税负被转嫁,消费者才是最终的承担者。许多国家还对车船能源燃料征收消费税,但对无铅汽油则给予税率优惠。资源税主要针对水、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征收。污染税是针对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等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或估算排放量而征收的税。废气污染税最为典型的是二氧化硫税,根据排放量和排放标准收税。废水污染税主要是根据估算的污染负荷征收,同时排放时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如果超标则需要污染者自行承担费用,并处理其超标问题,直至达到排放标准。这里需要强调,为方便起见,水污染税和水资源税通常一并收取,但是二者分属不同的环境税种类。固体废弃物税不仅包括垃圾处理税,而且还包括对废旧轮胎、废旧电池、一次性餐具和饮料容器等征收的税。典型的噪音税,通常根据飞机起降次数或者机场乘客数量与行李重量,向航空公司或乘客征收。除此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污染税,主要针对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氮磷化肥、牲畜粪便以及杀虫剂等征收。交通税针对车船等交通工具的保有和使用征收,主要参考其能耗标准与排放标准。
以“蓝色红利”为目标,具有激励节能环保功能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税收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抵扣以及税收返还等方式。
从国外的政策措施来看,购置用于“三废”及噪声处理的设备设施已经缴纳了资源税、污染税,可以减免的税种包括投资税、固定资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社会保险税以及印花税等。此外,购置的节能环保设备设施还能够加速折旧,购买支出可以用于全额或者部分抵扣税款。并且,某些环境税还可以进行返还。例如德国规定,如果可以将太阳能能源并入电力网络,则可以返还电税。又如,对于像野营用车这样一些不会经常使用的车辆,可以返还一定比例的机动车税。再如,丹麦规定工厂使用氯消毒溶剂之后,如果该溶剂可以分解为非氯物质,就能够返还氯消毒溶剂税,如果对购置的玻璃容器回收利用,则能够返还零售容器税。通常,国外一些国家环境税收还具有环保方面的专项用途。例如,水污染税和废物垃圾处理税,就专门用于兴建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购买专业企业的环境服务。这种政府采购形式的支出,无疑也会对经济形成一定的拉动作用。
我国环境税改革思路
基于以上对环境税发挥双重红利经济效应机制的分析,以及对相关国际经验的归纳总结,改革我国环境税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对改革我国环境税的认识,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是开征某种污染税,而应从建设生态文明出发,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以实现节能减排为核心,统筹谋划系统性的税制改革。
第二,坚持有退有进的原则,进行税制的结构性调整,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环境税的税率及其在总税收之中的占比,力求实现双重红利的经济效应。
第三,结合地方的资源禀赋与经济发展特点,以及国家的产业布局规划与区域发展战略,采取差异化的环境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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