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税制建设需要与时俱进
(原标题: 车辆购置税税制建设需要与时俱进)
【导读】随着我国社会“机动化”浪潮继续推进,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以及税制建设需要与时俱进。
作为我国现行税制中年轻的税种,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2005年1月1日起,正式交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展望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我国社会“机动化”浪潮继续推进,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以及税制建设需要与时俱进。
车辆购置税业务特征是在车辆购置环节一次课征,其专门征收机构的普遍特点,是一个税种一套组织机构。为了更好地服务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提高办税服务水平,笔者以为,可将车辆购置税专门征收机构与综合办税服务大厅的资源进行有机整合。撤销车辆购置税专门征收机构建制,将车辆购置税专门征收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综合办税服务大厅组织机构范畴。
笔者认为,在车辆购置税税制完善方面,今后可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要抓紧完善车辆购置税政策制度。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机动化”浪潮继续推进。截至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25亿辆,其中汽车1.06亿辆,全国机动车领驾驶证人员达2.36亿人。根据有关估计,我国汽车保有量将在2025-2030年达到约3亿辆峰值。因此,未来若干年每年新增的汽车数量必然达到1000万辆以上水平。整个社会,包括燃料供应、环境保护、道路建设、停车场建设以及汽车文化等各方面都面临普遍压力。正是由于汽车保有量迅速膨胀,加之车辆行业出现的新特点,统筹兼顾抓紧完善改革车辆购置税政策制度,落实好引导车辆生产、消费的任务,就更加突出和紧迫。
要符合我国汽车市场供求运行规律。在当前我国汽车市场供求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需求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在借助税收手段调节汽车供需时,在一定车辆排量范围内,市场需求决定生产。因此,要体现节能减排和引导消费目标,应在产销环节简并征收级次,而在购置环节则可研究车辆购置分级税率可行性。在产销环节保留价内税,不仅能够照顾到一般性生产生活需要,还能够顺应部分消费者的炫耀性消费需求。同时,通过汽车经销和购置环节相关车辆信息比对,可以提高关联税种的征收管理水平。而通过对燃油消费征税,则有利于实现综合税收效应。
要有利于增强汽车税制的整体调控能力。改革车辆购置税制度,要放在汽车税制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汽车时代快速来到,带来的能源安全、城市建设和环境问题超出预期。一方面,目前我国汽车生产厂家存在平均产能利用率不足,以及产业布局存在资源浪费、核心技术不足等问题。另一方面,汽车生产、消费本身均具有高能耗、高污染特点。因此,按照汽车税制的结构性安排,须遵循规律,不可单独从财政收入角度考虑,导致发生简单合并征税环节,降低调控能力,减弱社会经济效应。对汽车产销征税,应既存在一个征税的基本规模,又体现量能课税,还应符合“多使用多缴税”原则。要科学研究并选择征收环节和适宜的税率结构,按照征管能力在应税车辆的生产、进口、经销、购置、消费、保有等环节进行相宜调控,根据不同征税环节特点合理选择对汽车价款直接调控或是通过燃油消费予以间接调控,以及采用价外税或价内税的计税方式,提高居民消费个人对税收的参与和认知程度。从而,使整个汽车税制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产生良好社会效应,而且兼顾了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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