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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过期月饼需支付17%的销项税

时间:2016-09-26 16:55: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销毁过期月饼需支付17%的销项税)

  【导读】月饼过期属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还要缴纳销项税。

  中秋节已过,但陆武还在为月饼的事发愁。广州记账公司了解到,他是南方一家拟上市食品企业的老板,往年月饼券卖完就结束了一年一度的月饼大战,但今年却有点不一样。由于该企业计划上市,生产经营特别规范,今年以1:1.1的比例生产比月饼券面值多10%的月饼,但这一经营策略带来了大麻烦。

  “月饼券卖了,17%的增值税也交了,但很多消费者没有领月饼,库存的月饼过期,必须销毁,却要支付17%的销项税。”陆武怎么也想不通,他认为这是重复征税。他更担心的是,如果其后消费者拿着月饼券要提取月饼,又该怎么办?

  事情的缘起是今年国家有关部门清理规范各类消费券的“霸王条款”,要求各类消费券不得出现“过期作废”、“逾期无效”等条款,其时恰逢中秋节前夕,再加上媒体的宣传报道,导致今年月饼的未提率特别高。

  陆武说,往年的未提率只有0.8%,今年飙升至5%。中秋节后,该公司库存高峰曾达10万盒。截至10月15日,仍有5万盒月饼未领,按照300元/盒计算,未提月饼价值达1500万元。10月30日是月饼保质期的最后期限,过期月饼必须销毁,却要支付17%的销项税,约255万元。这1500万元的月饼已缴纳了17%的增值税,如果报废,仅纳税成本就高达510万元。

  “我们是诚实规范的企业,却背负了更多的成本。如果我们采取某些厂家的‘空手套白狼’的办法,就不会增加销项税的负担。”陆武抱怨说。

  “只印月饼券而不生产足量月饼,这已是食品行业公开的秘密。”他透露,这背后隐藏着一条灰色的利益链。厂家出售月饼券后,并不相应生产足额的月饼,而是促成月饼券层层流通转回自己手中,赚取相当于券面面值20%至30%的真金白银,导致月饼券演变成为期货类的金融商品,厂家也变相成为印钞厂。

  他举例说,如果厂家印制一张面值300元的月饼券,以6折、180元的价格卖给机关、企事业单位供其向员工发放福利,很多员工会将月饼券卖给社会上的黄牛,其售价一般为面值的2折,约合60元。黄牛再将月饼券卖给原厂,售价一般3折,约合90元。最终,厂家通过这张月饼券的“空转”获利90元,即原面值的30%,从头至尾根本不需要生产月饼。

  陆武说,“月饼空转”已成为一种奇特的社会现象,但老老实实按规矩经营、按券生产月饼的企业必须为月饼报废缴税,他有点想不通。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表示,从厂家的角度来看,既然已缴了增值税,就不应再缴纳销项税。但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看,月饼并没有卖掉,库存过期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还要缴纳销项税。“在目前看来,这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

  在陆武看来,目前最迫切的希望是持券者尽快领回月饼。“即使月饼券没有使用期限,也不意味着无限期有效,因为月饼是时令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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