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废止部分财税行政法规的好处
(原标题: 税收:废止部分财税行政法规的好处)
【导读】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广州记账公司了解,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对部分行政法规作出修订和废止的规定,其中涉及部分财税行政法规,具体如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文件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82号)、《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等四项行政法规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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