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税规范企业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原标题: 天津国税规范企业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税务导读】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近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广州公司代理记账了解到公告全文如下:
一、企业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第一款废止。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前扣除问题
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在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并单独归集的,准予和其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合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被派遣员工工资为基数,计算列支“三项费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第四条第(三)项废止。
本站所有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不作为实际操作的法定依据。如有问题或相关需要,请咨询正穗财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利,请与小编联系, 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核实,如情况属实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如您有优秀作品,也欢迎联系小编在我们网站投稿!https://www.jz12366.com/ 联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