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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面针补税事件或引发全国性追征补税

时间:2016-12-22 16:50: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两面针补税事件或引发全国性追征补税)

  【导读】有专家认为,两面针补缴税款核心问题是公司于限售期后转让原始股究竟是属于转让股权行为还是属于买卖金融商品行为。

  广州会计记账公司了解到2月23日晚,上市公司两面针(600249.SH)一则补缴税款的公告引发震动,公告称,根据国税总局及柳州地税要求,公司补缴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297.41万元,影响到2012年和2013年利润。

  专家表示,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及如何缴纳在法律上规定并不清楚,此事件的裁定或引发全国性的追征补税效应,上市公司应关注转让原始股或限售股引发的税务风险。这是国税总局首次就限售股转让缴纳营业税疑问明确做出回复。

  “对国税总局的裁决,我们是有疑问的,也进行过申诉,但国税总局最终还是发通知要求补缴税款,我们也按照国税总局的要求缴纳了税款,这也分别影响到了公司去年和今年的利润。”两面针办公室一位姓唐的工作人员向大智慧透露。据两面针公司表示,两面针是在全国性税务专项检查中,被抽签抽到由国税总局检查的。

  据两面针2月23日晚间公告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决定,公司因补缴税款减少2012年度利润总305.35万元,减少2013年度利润总额992.05万元。

  “300多万和900多万对上市公司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唐姓工作人员进一步指出:“目前公司是否会采取进一步的申诉措施还不能确定。”两面针2011年公司净利润额为1556.33万元。

  限售期后转让原始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存疑

  有专家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公司于限售期后转让原始股究竟是属于转让股权行为还是属于买卖金融商品行为,如果被界定为转让股权行为,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但如果是界定为买卖金融商品行为的话,根据国务院2008年11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缴纳营业税。有价证券包括证券及期货,属于金融商品买卖,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应税行为。国税总局正式根据这一条规定认定两面针应当缴纳营业税。

  两面针在公告中表示:“公司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1999年以发起人身份投资中信证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的全流通股。公司出售该部分股票,实质上应界定为股权转让行为。不应交纳营业税。”

  资本税方面的专家徐贺表示:“目前的中央层面的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他指出,“目前,仅是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通过不同形式明确了限售股转让营业税问题,例如深圳,厦门等地要求征收,也有部分地区不征收”。

  北京华兴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志坚对大智慧表示:“按照老营业税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但是按照08年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应该是要交的,两面针出售股权的行为恰是发生在新条例的期间,因此,我认为两面针称按照老的条例来为自己辩解称不交税是不合适的。”

  为何前后补税通知相差440万元?

  根据两面针公告,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两面针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款合计1737.1万元。而经过申诉后,到了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向柳州市地方税务局下达《通知》(督审便函[2012]113号),却要求两面针补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297.40万元。两者差额达到近440万元,这是为何?

  就此问题,陈志坚向大智慧解释道:“这应该是与营业税计税方法有关,按照2008年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是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进行纳税。卖出价好确定,而现在关键的问题就在于买入价的问题,买入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到底是将当时原始股价当做买入价,还是将上市首日开盘价或者上市首日收盘价作为买入价,这并无相关依据。这可能是前后数字不一的原因之一。”

  北京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也表示,“如果确定需要征收营业税,必须关注其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可能有三种选择:1)转让价-原始购买价;2)转让价-上市首日收盘价;3)转让价-上市首日最高价。”

  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5%的营业税”。《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买入价如何确定的问题。

  此外,陈志坚还指出,“从原先国税总局要征1700万,到后期实际征收1300万,这个过程中我估计两面针公司也是请了中介或者税收筹划给进行过系统的策划,因此也导致最终征税的数量上出现了锐减。”

  或引发全国性限售股转让营业税大检查

  两面针案的处理让业内人士的担心风暴正在来临,有专家表示,两面针案使得各地税务局都有可能在此指引下部署行动检查限售股转让的营业税问题。而这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波及到其他的上市公司。

  徐贺也表示,“两面针”转让限售股营业税案例是特例还是趋势?是否会引发全国性的追征补税效应非常值得关注和思考!如果对于限售股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补征)营业税的话,资本市场将会出现一次税收“大地震”。

  不过也有业内专家表示,两面针的案例确实应该关注,但中国国税总局的这种做法并不值得推广,因为对金融发展有很大不利影响。

  据了解,两面针从09年开始便开始大量坚持中信证券股票,作为该股的原始股东之一,减持中信证券也为两面针带来了巨大的好处。2010年,两面针出售中信证券791.3万股,获得收益8315.5万元,远远超过两面针当年的净利润额1083万元;2011年两面针再度出售中信证券1791.4万股,获得收益1.77亿元,而当年的净利润额仅为1556.33万元。如两面针未抛售中信证券股票,则该公司早在2009年就可能面临净利润大幅亏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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