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推向全国五建议
(原标题: “营改增”推向全国五建议)
【导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眼下最重要的税制改革内容,改革进程正按计划稳步向前。
广州代理记账了解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眼下最重要的税制改革内容,改革进程正按计划稳步向前。但增值税的来历与产生背景是怎样的?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什么?国务院反复强调要“认真总结经验”,那么,我们试点一年多的经验到底有哪些?下一步又该如何把“营改增”推向全国?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对这一系列问题逐一厘清,并深入探讨,其观点对读者或许有所裨益。
增值税从哪里来
增值税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是税收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产物。“战争给人类带来了灾难,也带来了新的觉醒。”二次世界大战后,无论是战胜国或战败国,还是老牌的发达国家或新兴的发展我国家,都面临争取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恢复和发展经济,创新科学技术的迫切任务。当时,传统的、多环节按全额征收的营业税制已明显不能适应这种要求。代之而起的是按增值额计税,逐环节征收逐环节抵扣,税不重征、公平中性的增值税。
增值税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国学者和德国商人兼学者首先提出。增值税实施的发源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国。20世纪60年代增值税发展到欧洲各成员国。20世纪70年代扩大到发展中国家。21世纪初全世界已经有183个国家或地区开征了增值税。
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税,其性质既不同于以生产经营利润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税,也有别于以商品销售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的传统商品劳务税或营业税。增值税的性质仍然属于间接税,而不是直接税。从计税方法、税务归属、采取价外税、税率的设置来看,增值税仍然是一种以商品和劳务买卖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新型商品劳务税。
增值税有四大优点:中性、公平。增值税的征收对经济活动、对消费行为一般不发生影响。从生产经营者来看,无论生产经营什么,税负一样。从消费者来看,无论消费什么,税负也是一样。而且,这种广税制的增值税对现有及未来的消费征收也是相同的。
税不重征。增值税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分阶段纳税,但每一阶段的纳税都就流转额全额中相当于增值额的部分纳税。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单位产品的税收含量始终保持一致。这就彻底消除了原营业税制重复征税而致使税负失去平衡的弊端。
普遍征税。增值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增值额征收,所以,课税对象可以广泛涉及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各种服务行业,以及农业等,也就是从纵向各个领域和横向各个环节实行增值税。这不仅有利于税制的简化和统一,税负的适度,而且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具有稳定的聚财功能。
税负具有转嫁性。广州代理记账认为增值税形式上是由纳税人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各中间环节分阶段向税务机关缴纳,但实际上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最终的负担者或者实际负担者,这种明显的转嫁性是一种规范性很强的间接税的表现。
我国“营改增”经验
今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从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面范围推开,扩大行业试点范围:择机将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决策。为了实现这一决策,必须科学地总结分地区或行业试点的经验,力推“营改增”改革在全国完成。
起步于2012年1月1日的我国“营改增”已积累了以下经验:
在推进中逐步解决矛盾和问题。
针对个别税收政策不明确这种情况,税务系统以及注会师、注税师开展了“接地气”活动,深入纳税户进行税企沟通,听真言、说真情,现场答疑。同时不断地把纳税户请进税务机关,倾心听取意见和要求,及时解答和协调纳税人试点遇到的各种问题。
有部分行业和企业反映税负有所增加,根据实际调查发现,只有销售特殊行业由于政策不到位,价格传导机制不畅通,会计记录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导致税收负担略有上升。对此,上海、江苏、北京、天津、广东等地财政部门及时采取了过渡性扶持补贴政策。试点初期一些地方的财政比较吃紧,这种吃紧是由财政分配体制和地方税收权限机制的原因造成的,这是体制上的原因对“营改增”的“附加”,经过中央财政补贴或将着手财税体制改革对增值税分配格局的重新确立,以及整个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这个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由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跟不上,向着专用发票开通完成增值税抵扣链条连接的方向转变。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营改增”过程中的一个突出困难,只有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使更多的纳税人得到“营改增”的好处,也才能把增值税的试点企业与它的下游企业连接起来,才真正构成增值税的上下衔接。在“营改增”过程中,首先在广东、湖北、北京等试点地区开出了第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仅使试点政策惠及上下游企业,使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互为交换行为的阻力被消除,而且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交换行为也更为密切。
由税收征管漏洞可能增加,广州代理记账认为向“严征管”、“重服务”方向转变。规范的增值税如果在“营改增”过程中出现不规范就会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增加漏洞,由于国家税务部门及时加强了对“营改增”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和增值税虚开的稽查以及税收管理的改善和服务,这个问题也开始获得共识和正在得到解决之中。
由地区税收竞争加剧,向国税地税紧密合作、地区税收平衡发展趋势转变。地区税收竞争这在“营改增”之前就已经存在于国税与地税之间。而在“营改增”试点行业企业和地区与非试点行业企业和地区之间的税收矛盾与竞争就可能更加突出了。但对目前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到试点省市开具的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接受抵扣,这是对原增值税纳税人给予的支持,这可以使原增值税纳税人与试点一样减轻税收负担。
纳税义务人的进一步确立和对改革的支持程度至关重要。
“营改增”实际上是营业税的征纳关系向增值税新型的征纳关系的转变,因此,在“营改增”过程中如何确立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是“营改增”的关键问题。增值税纳税人作为征纳关系的一方,它必须参与这种改革并具有积极性才能保证“营改增”任务的实现。
面对“营改增”纳税人应算细账。“营改增”纳税人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改增”试点方案为核心内容,通过对“营改增”的“展望影响和对策”,不仅比较改革前缴营业税额和改革后缴增值税额的多少,认识“营改增”对不同企业影响不一样,而且还应考虑和预测改革后企业收入和成本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在预测改革时产品定价、收入和利润影响的基础上,拿出应对预案。
税务登记证换发办理流程及其申报,这是“营改增”的重要法律证据和依据。“营改增”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虽有一定的选择权但不能自行决定,一定要经过规定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的认定表》向税务主管机关报送、必须经过核准,公开、透明。
推向全国五建议
注重顶层设计。我国税制改革30年来,经过了3次顶层设计,效果很好。目前我们处在深化税制改革的新阶段,按照国务院最近的要求,“尽快拿出重点而又全面进行财税体制改革的方案来”,“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建议这次顶层设计类似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改革方案”和“进一步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方案”那样,但又要高于上述两个方案的意见,如果说1994年实施的那两个方案主要是为了提高“两个比例”,而这次顶层设计的方案应放在实现“两个同步”增长上。按国务院要求,将增加三个行业(邮电通讯、铁路运输、广播影视),逐步推行。这三个行业即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部门,又是涉及民生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咬定落实“营改增”的各项政策不动摇,坚定扶持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发展不放松。
全面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建立科学税制结构,妥善处理与营业税的关系,“营改增”范围扩大后,有的行业是否还需要营业税存在一个时期,其现行税率部分也得适度调整或降低,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衔接、相适应。妥善处理与所得税和资源财产税的关系。“营改增”不能“一家独斗”,要与推进相应税制改革相结合。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与规范的增值税相适应的征管制度。如:税务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明了和把握生产过程各个环节的生产衔接和秩序。财务会计应作好生产记录和会计核算,以及如何解决现在“营改增”的征收还存在着生产源泉地和消费地相背离的矛盾。由于抵扣成为“营改增”的关键部位,因此如何依法判断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性、合理性,就成了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针对财政补贴不规范,有的地方财政“吃紧”以及“营改增”试点改革中收入暂归试点地区本级财政收入的分配体制与增值税按75:25的分享体制的矛盾,通过与推进相关税制改革和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一起解决。要尽快拿出统一的全国性的财政分配方案一起解决。按照国务院最近的决定和要求,把握改革的直接目标与最终目标,“营改增”的直接目标是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强增值税征管。最终目标是国务院所指出的:“四个有利于”,要进行科学的鉴定并规划出达到各个目标的时间安排。
把“营改增”的全面改革与增值税立法紧密结合起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已经把制定增值税单行法律列入了立法计划,但未能完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的立法规划又已经把制定增值税法律列了进去。此次“营改增”的全面改革也正是增值税立法的最佳时机,把改革和立法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改革和立法并行不悖。为了做好增值税立法应结合“营改增”做好三篇文章:一是基于增值税是国际社会中最为发达的税种之一,对国际社会增值税立法的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借鉴经验。二是认真总结我国增值税从引进到转型的成效和经验,紧密联系“营改增”的新情况、新措施,一方面进行原创性和规律性的思考,另一方面进行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的应对性研究,并上升为制度。三是增值税立法是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为主导的立法,相关部门一定要事先拿出制定增值税单行法律的基本框架,包括立法的目的和原则、增值税构成的各个要素等,分章分节分条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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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营改增”释放“红利”16亿元
本报讯 记者曲明报道 记者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天津“营改增”试点三个月,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不增加的户数占96%以上,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面达到100%,为试点纳税人整体减税16亿元。
日前,记者在天津市河西区国税局看到,前来办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络绎不绝,胡女士是一家软件服务公司的会计,征期申报时正遇上“局长接待日”。她找税务局长专门了解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问题。胡女士对记者说,去年公司实行“营改增”,税率由原来营业税加赋税的5.5%,改为增值税的6%,虽然税率高了1个百分点,但是从上游取得的产品加工增值税发票可以抵税,同时他们还可以给下游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抵扣后不仅企业税负大大减轻,而且客户明显增加。胡女士说,他们是“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
据了解,天津“营改增”试点三个月,试点纳税人4.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6万户,占38.5%;小规模纳税人2.6万户,占61.5%。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11.8亿元,比按原营业税办法减少税额6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不增加的户数占96%以上,减少税收7.5亿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面达到100%,试点纳税人开出增值税发票,为下游企业增加进项税抵扣16.9亿元,其中开给天津市纳税人增值税发票10亿元,试点纳税人整体减税16亿元。
如何看待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问题?天津市财政局负责人介绍,随着“营改增”试点时间的延长,一般纳税人的增负面在逐月下降,“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加上企业自身投资周期的到来,改革初期税负增加的企业会发生不增负,而是减负的逆转,税制改革的“红利”最终要惠及到纳税企业,让利益相关方最大限度共享改革成果,让所有纳税人对下一步“营改增”扩面扩围充满信心。
安徽“营改增”取得五成效
本报讯 记者李存才报道 安徽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日前对本报记者表示,该省于去年10月1日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新税制运行情况平稳有序,五大效果逐步显现。
一是税制转换成功实现。截至今年3月底,安徽省共有49320户企业开展“营改增”,较2012年10月1日开展试点户数增长58.3%。其中,交通运输业20113户,占40.8%;部分现代服务业29207户,占59.2%。新建立的税收征管系统运行平稳,纳税申报率近100%。新增值税入库顺畅,6个月共入库税款12.2亿元。“营改增”制度体系日渐完善,先后制定了预算管理、税收征管、税款入库核算等制度,以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与中央层面的制度建设有机衔接,共同构筑起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
二是结构性减税效应明显。截至今年3月底,安徽省“营改增”试点行业累计减税超过21亿元,其中直接为本省企业减税4.4亿元。中小企业普遍减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幅度平均达40%。虽然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上升,但是试点企业增税面不断下降,从去年11月份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的48.4%递减到目前的43.5%,反映出“营改增”试点渐行渐好,越来越多的试点企业得到了改革的实惠。
三是促进了服务业快速发展。“营改增”试点给服务业带来了解决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扩大业务领域、提升议价能力等多重利好,大大增强了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了服务业经济快速增长。今年一季度,服务业占重要比重的安徽省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253.8亿元,增长9.1%。一些服务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市则受益更加明显。
四是推动了制造业创新发展。“营改增”直接受益的虽然是服务业,但对制造业产生了重要的“溢出效益”,有力推动了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一季度,全省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8.3%,比全部规模以上工业高3.1个百分点。不少企业主动适用新税制改革,积极进行市场化、专业化改革,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五是区域经济合作更加密切。“营改增”推动了跨区域、跨行业抵扣链条的形成,强化了全省上下游企业之间、安徽省与外省之间的经济联系。试点以来,全省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2万份,增加本省企业进项抵扣税额7.63亿元,增加外省企业进项抵扣税额7.59亿元,其中外省企业中江苏、上海、浙江三省市合计占60%以上,进一步密切了安徽省与外省,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协作,拓展了企业市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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