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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始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时间:2017-05-23 16:45: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新疆开始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导读】5月20日起,新疆主管国税机关对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逐户核实。

  近日,记者从新疆税务部门获悉,5月20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开始向国税系统正式移交“营改增”纳税户相关资料,为8月1日实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全国同步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吴绩敏日前表示,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提供纳税相关信息,如果个体工商业户今年年内经营规模没有明显扩大,地税系统核定的征收定额转入国税系统后不做调整。

  5月20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对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逐户核实。8月1日起,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

  另外,国税机关还将针对“营改增”试点为纳税人举办辅导培训,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

  目前,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的“营改增”领导工作小组,正在测算因“营改增”改革而受益的纳税人群体及减免税数额。

  此外,此次“营改增”也对全区财税人员提出新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将认真研究和监控“营改增”试点对财税收入造成的影响,对试点行业的税收负担变化情况进行测算和科学分析,研究制定过渡性财政补贴政策,为试点企业重点税源户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实现预期目标。

  延伸阅读:

  试点当年全国减税超400亿元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而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率先启动试点,后试点地区扩至北京、天津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截至2013年2月1日,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当年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

  “营改增”的意义不仅在于减轻税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此项税改消除了重复征税,企业可以向专业化细分和升级换代迈进。有利于降低最终产品和服务价格。“营改增”后,能带动GDP增长约0.5%,提高第三产业增加值约0.3%,带动居民消费增长1%,拉动出口增长0.7%,同时直接带来大约70万个新增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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