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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税者或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罚款

时间:2017-06-16 16:44:00   来源:    阅读次数:

(原标题: 漏税者或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罚款)

  【导读】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增加“漏税”的相关规定。

  历时五年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真容”终于揭开。7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上挂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7日。

  “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分别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因此,此次修改是时隔12年后的又一次修改。

  征求意见稿中,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增加“漏税”的相关规定,对此,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认为,这不仅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而且在概念的运作上也更加科学、规范和清晰。

  “偷,是指用非法手段在别人不察觉的情况下把别人的东西变为自己的东西,但应缴税款原来就是纳税人的,只不过应缴给政府而没有缴,对这种行为,国际上都是用逃税这个词。”杨卫华解释。

  涉税信息共享范围扩大

  目前,我国可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部门包括工商、公安、国土资源、住建、银行、社保、审计、海关等多个部门。但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银行等机构有对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并规定涉税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税务机关就是经济警察、执法机构,但现在税务机关想要到银行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人家可以理你也可以不理你。修改以后,银行就再也不能以保密为理由,拒绝税务机关共享涉税信息了。这对于今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大有好处。”杨卫华说。

  加强个人纳税人征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并规定可以对个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除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外,可以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这是现行征管法中没有的,明显是强化税收征管的举措,不过,在加强税务机关权力的同时,也给税务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制作《现场笔录》’。”杨卫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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