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
(原标题: 湖北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
【导读】以前年8月1日起,湖北省从事广播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播映的纳税人,实行“营改增”试点改革。
以前年8月1日起,湖北省从事广播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播映的纳税人,实行“营改增”试点改革。6月7日,湖北省国税局在武汉召开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会议,专题部署全省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
据广州代理记账小编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自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此次全国试点工作对湖北省而言,主要是做好广播影视服务业“营改增”工作,主要工作目标是从以前年8月1日起,全省从事广播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播映的纳税人,实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各级国税部门要确保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前年8月1日顺利开具发票,以前年9月1正常申报。
为切实做好此次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湖北省国税局于近期走访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了解广播影视服务业的基本情况,并编写《营改增政策法规汇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涉税操作指南》初稿,用于指导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开展好“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促进我省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湖北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姜锋介绍说,省国税局已制定下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重点是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时间节点:一是在6月20日前,根据《湖北省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的规定,完成与地税部门的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工作。二是6月21日-6月30日,全省各地税源管理部门对地税部门移交的试点纳税人信息进行逐户确认。三是7月1日至7月15日,省国税系统将先后进行内部师资培训和试点纳税人培训。四是7月1日至7月20日,将各地确认后的试点纳税人信息录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及相关信息系统,并完成税务登记、税种登记、资格认定、发票票种核定等工作。同时,完成相关税收信息系统升级、测试和税控器具安装发行工作。五是7月21日-7月31日,各办税服务厅向试点纳税人发售发票。确保试点纳税人8月1日顺利开具发票,9月1日实现正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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