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收由生产转向消费环节
(原标题: 消费税征收由生产转向消费环节)
【导读】有专家建议,将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可以将消费税作为地方税种,弥补“营改增”造成地方收入的减少。
因价差悬殊,中国人境外购买化妆品的热情常年不减,这一状况未来有望趋缓。
据广州记账报税公司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改革消费税,将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环节、扣除政策、纳税评估等进行调整。重点之一便是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一些居民基本生活用消费品和其他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调出征税范围。一些大众消费的化妆品,无论是国内生产还是进口,有望从消费税征税范围调出。这样,价值1000元的化妆品,若免征消费税后,最多可降价230元。但消费税改革并非以减税为主,而是通过有增有减的调整,最终提高消费税的整体税负水平。
财税部门官员称,将对电池等一些高污染、高能耗商品以及非营运飞机等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目前对游艇征收10%的消费税,若非营用飞机消费税税率也为10%,实施后,若购置和赵本山一样的价值2亿元的庞巴迪私人飞机,需要交纳2000万元的消费税。
同时,研究对一些具备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环节改为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主要包括:继续做好成品油征税环节调整的预案准备、逐步扩大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范围等。
有专家建议,将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可以将消费税作为地方税种,弥补“营改增”造成地方收入的减少。
征税商品少减多增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污染环境、奢侈品、不鼓励消费的商品征收消费税。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等11类商品。
此后,财税部门对消费税的政策调整较为频繁。2006年对税目和税率的结构性调整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主要内容是扩大了征税范围,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调整原则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引导消费行为并间接调节收入分配。
2006年经过调整后,消费税税目由11个增至14个,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奢侈性消费品,包括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功能是间接调节收入分配;二是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商品,包括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鞭炮焰火等,目的是促进环境保护;三是对健康有害、不鼓励消费的商品,包括烟、酒等,目标是限制消费,后两部分对筹集财政收入贡献很大。
许多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消费税税目中,很多当初定义的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已经成为大众生活的必需品,继续征收消费税并不合理。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对香皂、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17%,此后税率有所下调,直到2001年才对香皂停征了消费税。财税部门认为,当时这类商品价格一般较高,不属于大众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起到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虽然“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也早已成为大众生活必需,但直到2006年财税部门才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对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停止征收消费税,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按现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化妆品”税目下的香水、口红、指甲油等美容、修饰类化妆品,以及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征收30%的消费税,但这类商品也早已走入寻常百姓家庭,为大众日常所需,继续征收消费税不合时宜。“化妆品”消费税30%的税率,高于鞭炮焰火15%的税率,更高于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10%的消费税税率。中国境内外化妆品价差悬殊,消费税对最终消费价格的影响,超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许安拓对财新记者表示,应该取消“化妆品”税目,新增“奢侈品”税目,仅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税,对现行税目中的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可考虑并入“奢侈品”税目分别作子目设置。并考虑将私人飞机、名贵裘皮、高档电子产品等纳入奢侈品征税范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奢侈品的界定会不断变化。许安拓建议,可在“奢侈品”税目下设置一个“其他奢侈品”子目,具体项目由财政部或国税总局规定,当出现新的高档消费品时,可以及时调整增加。
此外,对部分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商品,也应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许安拓建议,应增设“一次性消费品”税目,对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一次性杯子、一次性泡沫塑料饭盒、电池等商品征收消费税。今年年初,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谌公开发表文章称,要适当调整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加大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力度。要完善和落实支持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研究将电池等高污染、高能耗产品以及非营运飞机等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除了调整税目,国税总局提出,要突出重点对部分税目的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优化成品油、酒类产品以及汽车、摩托车税负结构;改进规范外购和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扣除政策,适度扩大扣除范围,调整扣除方法。
征收由生产转向消费环节
消费税在哪个环节征收一直备受关注。按照消费税的属性,征收环节越接近消费者,更能发挥其调节引导消费的作用。但中国消费税在开征之初,考虑当时的征管水平,在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较少,税源相对集中,征管成本低且能保障税款足额征收。目前,消费税中只有金银首饰是由消费者在零售环节缴纳,卷烟在生产环节征收外,还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其他税目均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国税总局提出,要研究对一些具备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环节改为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主要包括:继续做好成品油征税环节调整的预案准备、逐步扩大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范围等。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公开表示,有可能试点在加油站对消费者征收成品油消费税。
早在2009年燃油税费价联动改革时,财税部门已讨论过成品油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征管成本过高,国税总局明确反对。
目前在生产环节征收,意味着成品油销售前,企业提前垫付了税款,这会挤占企业的资金。因此,中石油、中石化呼吁应改在零售环节征税。虽然由生产厂家垫付,但最终的承担者还是消费者。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价税混在一起,很多消费者并没有意识到自身承担了多少消费税税金。如果将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价外征收,则可以实现直接的价税分开,消费者清楚地了解自己交了多少税款,这更有助于消费政策发挥导向作用。
同时,在零售环节征收更符合消费税的属性,有助于促进地方政府转变行为模式,不单纯依靠投资,鼓励地方政府从消费者处获得收入。
国税总局原副局长、中国税务师协会会长许善达提出,应该把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转移到零售环节,并划给地方,由中央税转换成地方税,消费税可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对冲“营改增”造成的地方减收。消费税如果转到零售环节,地方政府可以拥有比较大的税收权限,包括税目的增加、减少,或者税率的提高或减少。
“现在的车购税是在零售环节征收,其实和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汽车消费税性质完全一样,完全可以把两者合并到零售环节。”许善达强调。
2012年全国消费税收入达到7872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7.8%。自2009年后,消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8%左右。江苏省一位基层国税局工作人员对财新记者表示,将消费税征收放到零售环节,征管成本太高,因为面对的是亿万消费者,很多消费税应税商品价格较高,销售方和消费者会联合设法逃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消费税是“寓禁于征”的选择性征收,重点集中在烟、酒、成品油和汽车,如果将烟、酒的消费税下放让地方政府征收,地方政府会有多征收的动力。但烟、酒、一些具有环保性质的税目,恰恰不需要鼓励消费,而应以消费税加以抑制引导。
根据财政部数据,消费税收入主要集中在烟、酒、成品油和汽车四类商品,2009年这四个品目的消费税增收额约占消费税总增收额的98.5%。2012年卷烟消费税和成品油消费税两项收入合计占消费税税收总收入85.9%。
正因如此,国税总局提出,在强化消费税征管方面,要全面落实卷烟消费税核价管理工作,完善白酒消费税核价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小汽车消费税核价管理制度;研究建立消费税纳税评估体系,扎实推进常态化纳税评估机制建设,重点加强石脑油、燃料油退税等业务的专项评估管理;细化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构建税源管理的基础信息平台。
此外,要完善以卷烟核价信息管理、石脑油和燃料油退税信息管理为重点的消费税专项管理信息化系统;从卷烟、成品油、酒、小汽车四类重点税目中,选择一些涉税金额较大、管理难度较大的政策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对消费税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归并和充实完善,增强执法依据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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